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人民自決 = 公民投票 = 獨立?

6.2 人民自決 = 公民投票 = 獨立?

既然人民自決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的人權,但是自決並不是一個人的自決,要如何達成自決的公意呢?答案就是「公民投票」。事實上,今天人們在行使自決權時,無可避免的會採取公投的程序,以民主的方式確定住民的「公意」。

「公民投票」並不等於「人民自決」。如前所述,人民自決是非自主自治領土上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這種自決的結果僅對政治地位發生效果;公民投票則不限於政治地位的決定,而是一種由人民直接投票對國家事務做成決策的方式,例如:公投決定台灣是否興建核四。一般而言,民主國家由於人民人數眾多,每件事都由這些人民直接參與決定的「直接民主」是不可能的,因此發展出「間接民主」由人民委託特定人組成特定國家機關來代替人民行使國家權利,例如:代議制度。但是國家的權利既然為人民所有,也就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合一」,我們就必須利用定期改選、責任政治、言論自由等方式來確保這些代替人民行使權利者能夠尊重人民的意見,否則「間接民主」可能會產生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分離的後果,人民的權利放出去以後就如同脫韁野馬一般不受控制。然而,除了間接民主的制度外,很多國家在其憲法保留了直接民主的設計,以公民投票的程序讓人民直接來決定事務,而不是將他委託給民選的代議機關。尤其是間接民主在這些事務上有其侷限的時候,直接民主制度就可以發揮功能。

因此,公民投票並不等於行使人民自決權,只是人民自決通常會採用公民投票的方式罷了。而為人民自決所舉行的公投也並非只有獨立一個選項,某地區自決的結果可能是獨立(例如:東帝汶藉公投宣示自己是獨立國家)、與他國合併或加入他國(例如:台灣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其他國家)、與其他自決主體共組國家(例如:台灣進行了自決,中國福建也進行自決,結果兩個地區決定共組國家)、或維持現狀(例如:逵北克自決的結果是繼續留下來當加拿大的一省)。所以,人民自決=公投=台灣獨立是一個錯誤的觀念,自決只是某地住民自己決定自己的前途,至於其結果還要看該地區住民的公意來決定。我們如果認同民主的價值,就應該肯認人民有決定自己政治地位的權利,特別是在會變更人民政治地位的情形下,更需要自決公投。我國政府以往在設立國統會、推動所謂的「國家統一」時,從來不曾問過人民的意見。讓台灣與中國合併而成為中國的一省,台灣將從國家變為地方政府,這是會改變人民的政治地位的。這樣重大到會影響國家存否的決定,需要人民以直接民主制度一人一票來決定,不是立法院、國民大會通過就可以的!人民只是將權利委託代議機關行使,受委託的代議機關可以擅自將權利處分出去嗎?

「獨立需要自決,統一也需要自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