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是否應該接受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是中國政治上的大發明,此種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模式無法以傳統西方的模式來加以理解。我們若把中央與地方的關係看做一條連續光譜,最右邊是完全偏向中央的中央集權制,最左邊是地方權限較大的聯邦制,單一國的地方自治團體權限通常於中央集權與聯邦制之間跳動。而中共的「一國兩制」(對台灣)甚至比採聯邦制的羈束還要鬆散,聯邦制的各邦通常不具國防、外交權,「一國兩制」允諾台灣可以保有自己的軍隊(與港、澳不同),並且保留政府機構,原有的最高級別官員可以留任,不像港、澳回歸後要選舉產生行政長官並報中央政府任命。此種高度自治是世界上迄今為止程度最高的地方自治,地方權限已經達到躍出光譜之外而介於聯邦制和邦聯制之間的程度,也就是「在一個中國的名義下,有著接近於兩個國家的實質。」採納聯邦制還不如接受一國兩制!然而,台灣是否因此就應該接受「一國兩制」,併入中國成為其台灣特區呢?我們以下就來檢討「一國兩制」對台灣的適用性。
「一國兩制」理念的形成首見於1979年鄧小平訪美時,提出「我們不再用解放台灣這個提法了,只要台灣回歸,我們將尊重那裡的制度」;1982年鄧小平會見英國首相柴契爾時,重申「葉九條」所宣示的「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不僅適用於台灣,也適用於香港問題,中共並於同年增修憲法第三十一條「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作為「兩制」的憲法基礎;1982年鄧小平發表構成「一國兩制」主要內涵的「鄧六條」,並在1984年會見美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布里辛斯基時說:「統一後,台灣仍搞它的資本主義,大陸搞社會主義。但是是一個統一的一個中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同年趙紫陽於政府工作會報中提「統一後可以實行一個國家、兩種制度」並獲得通過;1992年中共將「一國兩制」納入黨章,「一國兩制」始由鄧小平的個人理念正式變成中共黨和國家的政策綱領。1995年江澤民發表延續「一國兩制」理念的「江八點」;「一國兩制」並於1997年的香港回歸及1999年的澳門回歸被正式實踐,從政策階段更進一步到了操作階段。 依照中共的歸納,「一國兩制」共有四個基本點:1.一個中國:即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這是和平解決台灣問題的前提;2.兩制併存:但社會主義是主體,資本主義是過渡時期的補充,兩制非對等;3.高度自治:除國防和外交外,餘台灣皆可自主;4.和平談判解決:每一個主權國家皆有權採取自己認為必要的一切手段,包括軍事手段,來維護國家和領土的完整。
前面我們就「一國兩制」的由來及其主要內容做了簡單的介紹,接著我們要對「一國兩制」這個制度的本身做檢討:(一)一國兩制的自治程度雖然較聯邦制還要來得高,但是一國兩制的內涵來自於一連串的政治宣言(葉九條、鄧六條、江八點等),是一個「人治」底下所建構出來的制度,其「法治」層面的保障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條文中清楚的顯示了特區內實行的制度以"法律"定之,換言之僅是法律保留而非憲法保留,只要通過修法程序輕易的就可以改變特區的制度。更嚴重的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所設立的資本主義特區,抵觸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及第五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種憲法規範的內在衝突運用和諧性解釋原則的結果,憲法三十一條的特別行政區就必須實施社會主義制度,否則無法處理這種前後條文互相矛盾的情形。可見中共允許特區實施資本主義制度是人治凌駕法治的結果,是一種不穩定的政策。(二)一國兩制基本上是中共分階段達成統一的一種工具。先由「形式統一」上著手(一個中國,兩種制度);再進一步謀求「實質統一」(一個中國,一種制度),成就中共兵不血刃「完全統一」戰略性的結果。我們可以看到一國兩制的第二個基本點「兩制併存,但社會主義是主體,資本主義是過渡時期的補充,兩制非對等。」以及香港基本法第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一國兩制僅保證香港五十年不變,就可以明瞭一國兩制的過渡性、工具性,最終這些特區還是要和中國大陸「一制」的。(三)就算前揭問題中共可以透過修憲來解決,在"一個中國"境內,人民僅因為居住在不同的地區,就可以獲得不同的待遇,也違反了平等權(原則)!中國人民可以忍受台、港、澳居民的 "特權"而不眼紅嗎?另外,一個主權國家內部長期存在兩種以上不同的制度,就跟列邦欠缺「均質性」的聯邦國一樣,有沒有辦法調和是很大的疑問。(四)一國兩制允諾台灣可以保有自己的軍隊、原有的最高級別官員可以留任,看似十分優惠。但光保有軍隊,武器的後勤補保如果無法繼續由歐美取得,不出十年就會形同廢鐵,台灣軍隊存在有何意義?最高級別官員可以留任也是一種招降的手段,引誘這些官員出賣台灣以保其官位。忽略了台灣是民主社會,官員去留由人民決定,私相授受只是更凸顯了中共政權的不民主。(五)一國兩制原來是針對「台灣問題」所設計的,只是因為因緣際會而先實施於港、澳回歸上。港、澳目前是中國「一國兩制的樣板」,中國都多次介入香港內政,嚴重違反一國兩制的承諾(ex.推翻香港終審法院對大陸港人子女在港居留權的裁定、要求香港自行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制訂反顛覆法等),等到有天台灣真的併入中國,這些樣版及一國兩制的制度已無必要繼續存在,中共會不會立即撤廢這些特區非常讓人憂心。(六)西藏的前車之鑑。中共類似一國兩制的最初嘗試是在西藏:1949年底,中國人民解放軍入侵西藏,在大軍壓境之下,達賴喇嘛被迫接受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根據十七條協議,中共確立對西藏的主權,但承諾西藏可以「高度自治」,保留其政教合一及達賴、班禪的權力。西藏的國防、外交由中國政府掌管,內政由達賴及其噶廈(西藏政府)管理,實際上就是現在的一國兩制。協議簽訂以後,中共逐步介入西藏內政,導致了1959年的的藏人抗暴救國起義(中共稱之為「平息反革命叛亂」,共造成了80,000藏人死亡、達賴喇嘛及 100,000藏人流亡印度;接下來的文革期間,更有110,000喇嘛被迫害致死、250,000喇嘛被迫還俗。),西藏的一國兩制實行將近八年就宣告破滅。在十七條協議下中共不僅得到西藏的主權,取得主權之後更進一步的剝奪了西藏的自治權。近年來達賴喇嘛多次要求比照港、澳模式在西藏實行一國兩制,中共皆斷然拒絕,並斥之為「藏獨」,中共一貫的迂迴手法及欠缺落實一國兩制的誠意由此可見。
香港、澳門是英、葡的殖民地,其命運由宗主國掌握,且其依賴中國太深,也未曾成立過主權國家,因此被迫回歸中國。台灣在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後,就沒有宗主國,台灣的未來可以由台灣人自己決定。(參照李憲榮《「一國兩制」,香港之鑑》一文結論)今天,台灣人有了自己的國家、自己的政府,有沒有必要放棄自己的幸福與保障,接受「一國兩制」這種矛盾又不確定的過渡性制度,值得大家深思。李登輝前總統於《李登輝執政告白實錄》中的這一段話:「......這就如同摩西當年帶著族人出埃及到西奈半島的過程,來來回回走了五十年,始終走不進迦南地,有人寧願回去作奴隸,可以有飯吃,不需要承受苦難,自尊心不夠的情況非常普遍。『不只以色列如此,台灣亦然』。台灣長期的移民社會型態,人心浮動,也一直缺乏進入迦南地建立國家的決心。甚至現在有人看到台灣似乎不穩定就動搖......」也正顯示了台灣某些人看到中國經濟與國力的成長速度,就願意讓台灣降格為中國的地方政府,回去和中國統一成為中國的一省,即便一國兩制背後存在這麼大的「陷阱」也視若無睹!香港接受一國兩制之後,生活水準不斷下滑,經濟照樣衰退,「經濟磁吸效應」使得香港的資金加速流向中國這個無底洞。在香港人對一國兩制的信心直直落,開始抱怨難以背負整個中國經濟沈重的包袱之際,台灣還要跟著回去當人家的地方政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