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一中原則下,台灣是否有可能加入聯合國?

4.7 一中原則下,台灣是否有可能加入聯合國?

我們常常可以聽到,政府官員說我們對加入聯合國又做了某些努力;民眾高呼台灣要加入聯合國!但是似乎從來沒有人把台灣加入聯合國有哪些可能途徑,會遇到哪些問題,向一般民眾解釋。聯合國是一個國際組織,要加入聯合國必須有一定的程序,並不是靠「大聲疾呼」就可以加入的,而許多聯合國會員特殊的入會方式,也是值得我們參考的先例。礙於篇幅的問題,我們不可能對國、共長年於聯合國爭奪中國代表權的過程及其法律爭議多加介紹,而選擇將以下的討論集中在加入聯合國的程序以及可能遇到的阻礙。

中共在實效統治中國大陸後,於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而當時在台灣進行軍事佔領的中華民國(蔣介石政權)則繼續在聯合國代表中國。但是這種與中國現實狀況不符的情形終於受到了質疑,中共在蘇聯的支持下,開始挑戰蔣介石政權的中國代表權。原先爭議場合為安理會,但1950年12月14日第五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認為大會是解決中國問題的最適當機關,其決定應為聯合國其他機關所尊重,自此中國席位的戰場轉移到大會。從1950年到1971年為止,中國席位的爭議共經歷了二十二年,1960年以前,美國運用「緩議案」的方式,使中國席位問題不列入議程。自1960年以後,大會開始討論中國席位問題,但美國及蔣介石政權都能以此議案屬「重要問題」,需要三分之二多數始能通過而順利過關。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第二十六屆會員大會再度對此議案是否屬重要問題表決,結果以59:55的票數否決此議案為「重要問題」,換句話說只要二分之一多數即可決定。蔣介石政權見大勢已去,便於發表退出聯合國的簡短聲明後離開會場。而聯合國大會也緊接著就通過了阿爾巴尼亞等國提案的2758決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蔣介石政權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席位。有人或許會問,當時中華民國不是有否決權嗎?為什麼不行使否決權呢?那是因為中國席位問題被認為是「程序問題」,安理會的否決權僅能針對「實質問題」,所以無法否決。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主要內容有二:「驅逐蔣介石代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剝奪的代表權。」其中,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權是對中國現況的承認,因為當時的國民黨政權已喪失中國大陸99.9%的領土,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中國席位的代表權,反映了中共才能能力行使中國席位的國際法權利與負擔義務的現實。驅逐蔣介石代表則是容納中共入會後,對另一自稱具有中國代表權者的必然措施。然而,此決議僅是驅逐蔣介石代表,並沒有排斥台灣人民參與聯合國的權利。事實上,在通過2758號決議前,美國總統尼克森曾經提出「雙重代表權」的構想,讓中共取得中國在安理會的席位,中華民國則以一般會員國身份繼續留在聯合國中,也就是兩個平行的代表權。類似這種中國與「中華民國」(台灣人民)在聯合國都有代表權的方案,當時也有其他的國家支持,但在蔣介石政權堅持「漢賊不兩立」,只把台灣當成「反共復興基地」,違反軍事佔領的本質並罔顧台灣人民權益的情況下,竟然反對此類的安排,再加上中共也反對,台灣人民就喪失了擁有聯合國代表權的一線曙光。也因此在2758號決議通過後,蔣介石政權喪失了代表中國席位的權利,台灣人民也同時成了聯合國的孤兒。現在才在苦苦推動重返/參與/加入......聯合國。

接著要談的是加入聯合國的程序,也是台灣政府最少告訴人民的。加入聯合國的條件可分為實體資格和程序要件,以下分別說明之:a.實體資格:聯合國正式會員的資格規定在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一項:1.國家(states):國家才能加入聯合國成為正式會員。2.愛好和平(peace-loving)。3.願意接受而且有能力屢行聯合國憲章全部的義務。符合以上條件者,就有可能進入入會程序。另外,根據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這些條件是列舉的,並且可以依照申請者本身的情形來判斷。因為許多聯合國會員國是否愛好和平就很有疑問(例如:一天到晚軍事演習並喊著要對台動武的某國),暫且假設他們愛好和平吧!b.程序要件:程序要件規定在聯合國憲章第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以及二十七條,新會員入會需:1.先經聯合國安理會推薦給聯合國大會。2.再經過大會同意。關於實體要件方面,台灣當然完全具備(有疑問的話可以參見我們下一章節的內容),所以台灣入會主要會遇到的是程序方面的問題。

台灣若要以正式會員身份入會可歸納為三種方式:(1)以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名義入會,再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奪中國代表權:此種方式不是新會員入會(實體問題),故不必先經安理會,中共無法否決。首先,要先讓大會重新檢討2758號決議(程序問題)。就算有辦法讓大會再次討論2758號決議,雖然只要1/2多數通過即可推翻原決議,但國際上早已形成「一個中國原則」,令人懷疑有多少會員國會支持"正統的"中華民國,而對中共的實效統治中國視而不見?更有甚之,台灣是不是中國的一部份這個前提就有問題,若要以侷限於台灣的中華民國來代表中國,更是無法讓人接受。而且這種主張也會有上述讓中國將台灣問題「內政化」、「內戰化」的危險。結論是:此種方式的優點是可以繞過中國的否決權,但缺點是根本與兩岸現實不符,對台灣也是一種危險的主張。(2)新國家入會:新會員入會首先要經由安理會推薦,中國在這個階段「可以」行使否決權了。就算有辦法通過安理會(中國良心發現,不動用否決權!),也要取得大會2/3(新會員申請所需票數)多數同意,這部分也還有待努力。另外要提的是,如果仍用中華民國(R.O.C)這個國號但主張是新國家,比較容易與發起聯合國的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R.O.C)混淆,也不容易向國際解釋,此點值得注意。或許可以考慮變更英文國號(R.O.T/Taiwan)而沿用中文國號,一方面較為便利,另一方面可以安撫國內統派人士。結論是:這個方式最大的困難在於中國的否決權。台灣政黨輪替後的新政府似乎考慮採取此種方式。(3)以分裂國家的方式申請:這種方式是主張台灣與中國就像以前的東西德,現在的南北韓一樣,處於分裂狀態。但是南北韓、東西德在聯合國都是以獨立國家名義入會的,台灣若採取此途徑,仍然會有(2) 的問題。因為如果主張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平行存在,今天中華民國要「重返」聯合國(而非和中共爭奪中國代表權)還是新會員入會,仍無法避免中共的否決權以及2/3 大會多數的門檻。結論是:此種方法兼具(1)「內政化」、「內戰化」的缺點與(2)中國否決權的困難,還把台灣小羊送入中國的虎口(分裂就是統一的藉口),做此分裂國家的主張,沒有任何意義。早期國民黨政府採取的大概是這種方式,難怪年年戰敗。 還有另一種參與聯合國的方式,就是先取得聯合國大會的觀察員的資格。觀察員的資格和類型在憲章上並沒有明文規定,而是在實務上發展出來的讓一些特殊國家參與聯合國大會的方式。取得觀察員資格的程序(慣例)如下:1.發函告知聯合國秘書長。2.散發消息讓大會會員國知道,並爭取支持。3.大會1/2多數通過。這種方式似乎對台灣比較有利,因為觀察員資格的取得可以迴避中國否決權的問題。觀察員在聯合國的類型有很多種,其中「觀察員國」是由國家取得觀察員資格的情形。例如:二次大戰戰敗的日本、西德,後來的南韓都是先取得觀察員資格再加入正式會員的。另外,瑞士也是觀察員國,因為瑞士認為加入正式會員的某些義務會破壞其中立的地位,故僅願意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聯合國大會。比較特殊的觀察員是PLO(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因為巴勒斯坦解放組織是個地位特殊的自治當局,也被允許以觀察員身份參與聯合國大會。

從以上的介紹看來,台灣以正式會員的身份加入聯合國的三條路,都是崎嶇難行甚至是此路不通的。但年年推動加入聯合國並不是毫無意義,如果以台灣是獨立國家的名義推動加入聯合國,可以讓國際社會明瞭台灣人獨立自主的決心。或許台灣應先爭取以觀察員的身份參與聯合國。另外必須指出的是,台灣政府除了推動加入聯合國和WTO外,似乎對於加入其他的國際組織都不是很熱衷。聯合國底下附屬的國際組織,許多以是否為聯合國會員做為得否加入的判準,台灣目前不能加入也無可厚非。但是有些國際上的貿易、專利、漁業、區域和平等組織或條約,台灣應該要努力想辦法加入。因為許多的國際組織或條約間,常有便利其他組織或條約會員加入的規定,參加越多的組織、簽署越多的條約,越有機會加入其他組織、簽署其他的條約。而且,與國際的互動越頻繁,可以讓台灣在國際上更有地位,彼此的利害關係更為結合,就像蜘蛛網一樣,越多的絲連到網子的中心(台灣),這個網子就會越堅固,而且只要中心(台灣)一被牽動,與蜘蛛絲連接的各個地方(各國)都會被牽動。如此一來,台灣的安全將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