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台灣自古即是中國不可分的一部份?

3.6 台灣自古即是中國不可分的一部份?

相信大家都曾經在電視上看過中國官員出來發表對「台灣問題」的談話,這些官員總是主張:「台灣是中國自古以來不可分的一部份!」到底可不可以這樣主張,我們現在就來檢討一下:

以台灣為生存領域者,最早為原住民自治時期。屬於南島語系的台灣原住民,散居在台灣各島上,各有其部落領域。但在當時的傳統國際法上,這種未形成國家而僅是各部落所居住的地域,是為「無主地」,原住民並沒有居住地的主權,任何國家都可以「先占」。國際法上所謂的「先占」是指確實有效的占有該土地並行使國家權力。今日的國際法已不認同將有原住民自治部落的區域視為「無主地」這種否定原住民權利的觀念。

相對於原住民的自治時期,後來的元朝、明朝、荷蘭人、西班牙人以及鄭氏王朝都分別曾在台灣諸島進行統治。我們在歷史課本上都讀過,元朝曾於澎湖設「巡檢司」,然而因當時台灣本島與澎湖在地理上、政治上,不像今天一樣被視為一體,因此充其量元朝「先占」的效力只及於澎湖。之後的明朝對澎湖的統治並不積極,佔領澎湖不久旋即撤廢巡檢司。雖曾追擊海盜而至台灣本島,但不曾設官治理,尤其當明朝不許荷蘭於澎湖築城的同時,卻協助荷軍拆除建材以運往台灣本島築城。因此兩個來自中國的統治者,均未取得台灣本島的主權。接下來的荷蘭人及西班牙人雖於台灣島上行使國家主權,但都僅是小區域的統治,而且西班牙人為荷蘭人所逐,荷蘭人又為鄭氏王朝所逐,終究喪失了其主權。鄭氏王朝則為第一個同時領有台灣本島及澎湖的統治者,不過鄭氏王朝並不被認為是「中國政權」,當時的中國政權為清朝,鄭氏王朝僅被視為一個海島政權罷了。因此,從原住民自治到鄭氏王朝為止,中國都未曾擁有台灣主權,並不能主張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比較有影響的應該是從清朝以後的諸政權。清朝消滅鄭氏王朝後並無心治理台灣,佔領台灣的目的僅在於防止類似鄭氏王朝、或台灣本土的鴨母王革命事件的再起。另外,當時清朝在台灣的主權範圍也僅止於「後山」以外的地區(大概是以中央山脈劃分,以東為後山,地圖上的台灣看起來像一條香蕉),例如:當時在「後山」曾經發生日本漁民被原住民所殺引起日本向清朝抗議,清朝的答覆竟是「該地未服王化,未奉政令,謂之生番。中國置之度外,不甚為理」,等於自己主張「後山」是「無主地」。其後又發生了牡丹社事件,此時清朝才意識到日本對台灣的野心與將台灣全島納為其版圖的重要,開始積極開山撫番。清朝統治台灣直到甲午戰爭清朝戰敗,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台灣主權自此由清朝轉移至日本。

由於馬關條約以及戰後日本所簽訂的與台灣相關的和約,牽涉到比較複雜的國際法觀念,我們留待後面的章節再分別介紹。但從前面台灣歷史與國際法上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出「中國領有台灣僅止於大清帝國一朝」,清朝之前還有大航海時代的荷蘭、西班牙、鄭氏王朝的統治,清朝之後則由日本統治台灣,是否夠資格說「台灣自古以來是中國的一部份」呢?另外,如果說中國曾經統治過的領土都是「固有領土」這個主張要是成立的話,那恐怕世界各國都要主張某地是自己「歷史上、文化上、民族感情上不可分的一部份」然後打起來了。對中國而言,越南、蒙古也曾是其歷史上的一部,而元朝時還版圖還遠達歐洲,能否做此主張顯而易見。一國的領土不論是有史以來主權都未曾變動,或是新取得的,領有國的權利並沒有任何差異,例如:清朝與俄國簽訂「曖琿條約」,將東西伯利亞的大片土地割讓給俄國,這些土地就從中國分離出去成為俄國的領土。「固有」或「歷史上不可分的」一詞加於領土之上並沒有任何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