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憲法沒說可以公民投票,所以不能投?

6.4 憲法沒說可以公民投票,所以不能投?

以往「中國」國民黨談到公投時,曾以憲法沒有規定公投,所以不能公投作為拒絕公投的理由。這樣的言論真可說是史上一大騙局!但是經過媒體再度毫不考慮的加以渲染之後,民眾對這樣的觀念也似是而非。憲法,真的沒有規定可以公投嗎?

既然說是騙局,那憲法上當然有規定。翻開憲法第十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條文中的「創制及複決之權」就是對事提議或複決的權,是憲法對於直接民主的規定。不能以憲法用語是「創制複決權」而非「公民投票權」,就說憲法沒規定可以公投吧!(這叫政黨與媒體一起玩文字遊戲,矇騙大眾。在台灣,還算常見。)

但是憲法十七條的規定,只是承認人民有這樣的權利,至於範圍如何,要如何行使,則規定在另外的條文。憲法一百二十三條:「縣民對於縣自治事項,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在地方層級是沒有爭議的,立法院有義務立法(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讓縣民行使憲法上權利。至於在中央(全國)的層級,以往的規定是在憲法二十七條(國大職權)第二項:「關於創制複決兩權...俟全國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訂辦法並實行之。」在這個地方曾有爭議,有兩種解釋方法:(1)創制複決權是保留給國大行使的,只是國大要等到全國半數縣市都行使過創制複決權後才能行使。也就是說,就算立法院制訂公民投票法(或創制複決法,下同),也不能讓人民對全國性政策或事務進行公民投票。(2)第二種說法是認為創制複決權是一種直接民主的制度,國大是一種間接民主的代議機關,本質上不可能讓間接民主的機關來行使直接民主的權利。憲法在這邊的規定,不是一般典型的創制複決權,而是在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外,額外給國大的另一種創制複決權而已。人民的創制複決權和國大的創制複決權是並行的,而且國大要等到全國半數縣市都行使過創制複決權後才能行使。也就是說,立法院制訂的公民投票法,可以有讓人民對全國性政策或事務進行公民投票的規定。

在當時,基於直接民主的理念和人民行使權利事實上的需要,我個人贊成第二種說法。而在2000年4月的憲法增修條文通過後,增修條文第一條第二項凍結了憲法二十七條第二項的效力,國大也成為「任務型國大」,全國性的創制複決權就應該歸與人民來行使。將之解釋為我國直接民主僅限於縣自治事項是跟憲法原意明顯不符的。所以,人民有權行使全國性的創制複決,應該已無任何爭議。但是,在台灣除了「諮詢性的公投」(也就是不具法律效力,結果只做為參考的公投,類似以公投的方式進行民意調查。這種公投是就算憲法沒有規定也可以進行的)舉行過外,立法院並沒有制訂公民投票法來讓人民行使創制複決權,這是一種立法怠惰,應該要有人想辦法去提起大法官解釋才對。

總而言之,我國憲法絕對有可以公投的規定,而公投的範圍也應該是地方性事務或全國性事務都在範圍內。如果說這些政黨、媒體欺騙大眾不能公投的原因,只是為了怕台灣人行使人民自決權,很明顯的是弄錯了前面所批判的「人民自決=公投=獨立?」的觀念。人民自決是即便憲法沒有規定,人民也可以行使的權利,因為它是一種獲得普世肯認的基本人權。很多殖民地也沒有制訂公民投票法作為依據,他們都是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進行公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