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ROC對中國大陸,或PRC對台灣,是主權所及而治權不及而已?

4.5 ROC對中國大陸,或PRC對台灣,是主權所及而治權不及而已?

國民黨政權由中國大陸撤退到台灣之後,為了繼續與中共爭奪中國主權,並正當化其統治台灣的權原,因此除了昧於代表來台進行軍事佔領的事實而宣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之外,也主張中國大陸為國民黨政權主權所及而暫時治權(治權概念的內涵很模糊,我們可以暫且把它定位為:「主權現實上的行使」或「統治權」。其實這也不能怪愛用治權的他們,因為這種主權與治權分離在學理上根本就不能成立)不及的區域。也就是說,中華民國的主權是包含中國大陸的,而非只有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成立之初,仍繼續沿用這個說法。對岸的中國政府也有類似宣示:台灣是中國的一省。中國主權及於台灣,只是目前台灣處於叛離狀態,治權有所不及而已。中國對台灣有未來主權。

所謂主權有三個內部概念:(參照蘆部信喜《憲法》)a.統治權:概括的表示國家所具備的支配權。例如: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等。b.最高獨立性:對國內具有最高的性質,對外國具有獨立行使的性質。c.最高決定權:就國家政策做最後決定之力或權威。因此,今天X國的主權有沒有及於Y地區,就要看看有沒有a,b,c三個要件。既然主權具有對內最高、對外獨立、並不可分割的性質,就不能再主張對某地有主權但沒有治權(即統治權,以下同),因為X國對Y地沒有治權(主權現實上不能行使),他的命令、國家政策、行政、立法、司法等等都沒辦法實行於Y地,就不具備主權的三個性質,主權也就不存在。從國際法,我們可以很容易區別不具法律效力的「領土主張」及法律上有效的「領土主權」。假設X國憲法規定「全亞洲」都是其「固有疆域」,這樣的規定會因為欠缺「實效統治」,而只是一種有瑕疵的「領土主張」,並不產生領土主權之法律效果。也就是說:主權的存在以有治權為前提,沒有治權就沒有主權;治權僅是主權的內部概念之一,事實上並不只有國家有治權,地方政府同樣也有治權,只是當治權同時具有最高獨立性(對國外獨立)與最高決定性(對國內最高)的性質時,我們即稱其為主權。主權並不是一種國家權力,而是國家權力的特質(參照薩孟武《政治學》,主權的性質)。由此可知,一國對特定區域「從未擁有」或「長久喪失」統治權者,並不具備對該區域擁有「主權」的特質。所以未來主權不但是前所未聞的大發明,主權與治權可分離也只是一種政治上的虛幻主張,任何國家去做這種主權與治權分離的政治性領土宣示,誠然是穿上國王的新衣。

一個國家可能會因為戰爭及某地的叛亂暫時喪失對某地的統治,這時如果該國不斷嘗試去收復該地、平息叛亂,則我們一時之間並不認為該國喪失該地的主權。但必須限於特殊的情況:喪失統治能力的時間不能太久,另外必須該地原來就在該國的平穩統治之下。如果說有個國家長期宣示擁有某個治權所不及區域的主權,或是對主權歸屬不確定的區域宣示擁有主權,往往是爆發戰爭、引起國際爭端的原因。因此,中華民國在台灣(ROC on Taiwan) 如果仍把中國大陸定位為叛離的一省、一部份、一大塊,都是不切實際的,因為國際上早已形成「一個中國原則」,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代表,也就是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主權的擁有者。中華民國再去主張擁有中國大陸的主權,不僅昧於長期無法統治大陸的事實,這種主張在國際上也沒有任何「市場」。更有甚之,這種主張還會使台灣陷入一個中國的泥沼當中:如果說中華民國的統治台灣的正當性已經由台灣住民行使「實質上自決」或原來的軍事佔領政權和平演變成「第二共和」而獲得補正,然而這個代表台灣的政府卻仍自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自認「身在台灣,放眼大陸」,將很難切斷「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與「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間的同一性。這樣一來,就會讓中共可以藉由「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這個橋樑來主張收復中國仍被中華民國佔領的領土 -- 包括金門、馬祖以及由中華民國時效取得的台灣群島。國際法上一國只能有一個主權最高的政府,台灣目前的獨立狀態,就會被當成是一種暫時的分離,接下來台灣就是中國叛離的一省,再接下來中國就可以藉由武力收回台灣並任意對待之,外國一旦介入就是干涉中國內政,這一連串的效果將讓台灣陷入永無翻身之地。由此我們也可以看出台灣內部有些統派的不負責任,他們的主張只會將台灣推入中國所設下的陷阱(台灣問題內政化)、剝奪台灣人民的自主權以及破壞台灣目前是主權獨立國家的現狀!

另一方面,中共本身也十分清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從未統治過台灣、依照國際條約、宣言等也無法證明台灣為中國的一部份,主張台灣為中國主權所及而治權不及更是根本無法成立,所以在不久前的東山島中國解放軍演習中,才會有「金門、馬祖是連接中國與台灣的臍帶,共軍現在不會,將來與不會攻佔金、馬」的發言而直接以澎湖為假想攻佔對象。因為金、馬是國民黨政權從中國撤退後,佔領的最後兩塊中國領土,台灣及其附屬島嶼早就從中國分離出去,如果要延續國共戰爭狀態及維繫中華民國的同一性,就不能將金、馬奪回,否則在「中華民國在台灣」將更進一步的與中國脫離關係了。金、馬的領土紛爭,有待將來中國與台灣雙方來解決,然而台灣卻不能也不應再去主張主權及於中國大陸,再去聲稱「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是「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反而應該強調來台進行軍事佔領的中華民國(國民黨政權),經由民主、內化的程序,已經變成台灣人的中華民國,以台灣為領土並代表台灣這個國家,並不與中共爭奪中國代表權及中國的領土主權。「中華民國在台灣」只是繼受「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的人員、法制、國號等,兩者間的人民、領土、甚至政府都不同,不論從國際法或國內法來看,都應該是兩個不同的國家。唯有切斷兩者的同一性,才是台灣避免中國「合法的」以武力犯台之道,李登輝前總統先提出「兩國論」,繼而主張「中華民國已進入第二共和」,相信是根據了充分的國際法研究而來的吧!(有關兩國論的問題我們會在後面的部分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