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中華民國(ROC)統治台灣,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可以繼承台灣主權?

4.4 中華民國(ROC)統治台灣,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PRC)可以繼承台灣主權?

這個問題會因為「中華民國的同一性是否存在」而有截然不同的結果。或許有人會認為:同一個歷史事實,為什麼會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其實這在法律上是很平常的,就像你拿了一樣東西給我,到底是要贈與我呢?還是要跟我進行買賣呢?在外人看來完全一樣的客觀動作,因為主觀的意思就會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效果。以下的說明將分為1912年於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和現在台灣的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不具同一性」與「具同一性」兩個項目來做解釋:
(1)不具同一性: 這個看法承續早期台獨志士「台灣地位未定論」的主張,認為台灣戰後地位未定,國民黨政權(蔣介石軍隊)是代表盟軍來台灣進行軍事佔領,而非任何國際條約將台灣歸還中國的結果。由此可知,蔣介石‧國民黨政權後來將台灣便宜當成自己的領土基盤,繼續率領從中國撤退來台的軍民進行所謂的「反共復國大業」,這種將盟軍交給中華民國政府「代為收復」的土地逕自宣稱擁有的行為是不合法、不正當的。因此,不管依照舊金山和會與會代表的共識,或是依照殖民地脫離母國的慣例,台灣人民都有權行使「人民自決」,以決定台灣的未來。

然而,台灣人民在國民黨政權威權統治之下,卻從未有機會行使形式上的人民自決,而是藉著爭取民主化、本土化的各樣運動,逐漸地將中華民國政府體制吸納為能代表台灣人民意志的合法政府,即所謂的「實質上自決」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中華民國在台灣,領土範圍現實上只有台灣及其附屬島嶼,主權不及中國大陸,與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差異甚大,人民也不相同,再加上能代表的僅有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總統、議員等也都是由台灣人民選出(憲法變遷),與中國大陸人民無涉,在國際法上,我們並不認為這兩個國家是同一個國家,亦即不具同一性。黃昭元教授於其所主編之《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一書中,曾舉了一個例子:假設美國發生革命,共產黨以武力推翻現在的美國政府,並改國號為「美利堅人民共和國」,而原來的美國總統帶領一部份國會議員和少數最高法院大法官「轉進」到波多黎各(再加上佛州 Key West 諸小島)但繼續自稱為「美利堅合眾國」,仍使用原來的聯邦憲法與政府體制。請問這個「美利堅合眾國在波多黎各」與「1976年宣佈獨立的美利堅合眾國」還能認為是同一個國家嗎? 僅有國號、憲法、政府體制相同,並不能就此認為兩個國家具有同一性,而應該從國家內部做認定,我們一再強調「國家是為了人民而存在,而非人民為了國家而存在」,今天台灣的人民所擁有的國家,並非為了中國、為了中華民國這個國號、為了中華民國憲法而存在,而是為了台灣、為了全體台灣人存在的。因此,我們可以認為「中華民國在台灣」確實是一個與「1912年在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不同的新國家。

事實上,這種看法對台灣最大的好處是:中共將無法以「中華民國」為橋樑主張繼承台灣。如果我們認為現存於台灣的中華民國仍與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具有同一性,有可能因為接下來我們在(2)所提到的「時效取得」、「佔領原則」等理由,讓台灣歸屬於中國所有,而中共就可以進一步主張統一台灣,就算是武力統一外國也不能有異議,因為這是維持領土主權的完整,是國內戰爭而非國際戰爭。我們可以看到中共一貫的主張是「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而非主張「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份」,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國際條約也沒有將台灣歸屬於中國,中共只能藉由「國、共合作」先將台灣視為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合法取得的領土,再以中華民國繼承者的地位,代表中國尋求全中國(包括台灣)的統一。這也就是台獨志士們為什麼主張建立「台灣共和國」或至少要切斷與「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同一性的原因,唯有如此台灣與中國的紛爭才會成為國家間的糾紛(國際糾紛),才能避免台灣原本就獨立於中國的法律地位喪失而成為中國叛亂的一省,才能防止中國合法的以武力併吞台灣!
(2)具同一性: 持這個看法有原本就認定台灣屬於中國,不管從歷史、國際條約等等如何證明,他們都沒辦法接受台灣並不屬於中國者(亦即受個人情感上、主觀上的價值判斷影響,造成與現實脫鉤的情形),這個部分在前面的內容就已經加以討論。我們在這邊所要努力的是指出「1912年於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和「中華民國在台灣」具同一性所可能產生的法律效果,並對這些看法加以批判。

能夠支持「1912年於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已經合法取得台灣這塊領土的基礎有二:「時效取得」與「佔領原則」。所謂「時效取得」是指對他國領域的土地或領有權歸屬不明確的土地,某國藉長期持續的平穩支配,而確立對該土地的領有權。因此,1945年以來中華民國統治著台灣,已經有數十年的時間,且並不曾受到外國及國內反對勢力的阻礙,所以已經藉「時效取得」合法領有台灣。「佔領原則」的則是在新發現或被廢棄的領土上,以作為主權國的意願或意圖及足夠的主權運用與表現,從而取得該地之所有權。另外,在傳統國際法上,也承認戰勝國在戰爭結束之際佔領的土地,雖然沒有成為條約移轉主權的標的,在法律上還是可以因戰勝國的持有、佔據而被併吞。因此,中華民國在戰後佔領進而統治台灣,可以主張適用此一戰時的「佔領原則」。

關於前揭兩種主張,「時效取得」的部分有學者提出批評,認為中華民國的領有台灣,受到中共的武力行使和外交打壓等一直沒有中斷的抗議,可以看做「時效取得」的中斷。個人認為這種批評稍嫌薄弱,因為中共的使用武力及外交打壓,並不在反對「中國」經由時效取得台灣,而是對其所認為的國內叛亂團體(蔣介石‧國民黨政權)佔領的領土試圖恢復主權並弭平叛亂。所以,中共的抗議並不能有效的使時效中斷。「時效取得」不能適用的原因,在於台灣並不能成為時效取得的標的,因為中華民國軍隊是奉盟軍指令前來台灣進行軍事佔領的,這種佔領的性質類似於聯合國的「託管」,託管狀態下卻經由時效取得 -- 中華民國經由時效取得託管的台灣,在法律上甚難想像。而且,依據舊金山和會的共識,台灣的未來應該在將來適當的時刻,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如果當時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還有可能時效取得台灣,那和會的共識及舊金山和約刻意不規定台灣的歸屬,豈不是等於自動失效。我們可以將中華民國的統治台灣視為一種暫時性的託管,一方面防止台灣為其他國家佔領,另一方面中華民國託管至台灣人民得以自決其未來的時候,就應該結束託管(後來台灣人民實質上自決的結果,是內化應結束託管的中華民國而成為國號仍為中華民國的一個新國家,亦即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第二共和)。至於「佔領原則」,此種傳統國際法上依佔領範圍取得領土的原則已被許多多邊協定所推翻;另外,聯合國成立後聯合國憲章也否認戰爭的正當性,當然更不能以武力取得領土;最後,舊金山和會也揭示「無領土野心」這項目標。因此,中華民國轉進台灣之後,並不能再依照傳統國際法主張戰時的「佔領原則」。台灣並非無主地或被廢棄的領土,而是脫離殖民母國的殖民地,殖民地在二次大戰後紛紛以「人民自決」的方式決定其未來,台灣也應以這種方式決定台灣的未來。

以上提出了許多國際法上的主張,各位看起來或許覺得有些煩人。然而在此必須強調的是,各種學說只是用來幫我們解決問題的。我們會援引對我們有利的學說(解決方法),別人也會援引對他們有利的學說,因此才有必要做這麼多比較。既然主張1912年於中國成立的中華民國和現在的中華民國在台灣具同一性對我們可能會造成危害,那我們就應該去避免讓別人(中共)可以有做這些主張的餘地。首先,就是我國政府等有權機關,要弄清楚國際法上的利害關係,不要繼續在每個對外宣示的文案中一開頭就是:「中華民國在 1912年即已成立......」,這樣的話語是會對台灣造成危險的!現在問題的重點不在於正統不正統、是中華民國非中華民國,而是怎樣的主張對我們會最有利,不管是要維持獨立,或是將要與中國合併,我們都需要有談判的籌碼,你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