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

何謂人民自決?

6.1 何謂人民自決?

人民自決的概念,最早是源自民族的觀念。歐洲宗教戰爭後,保護少數民族的問題更形重要,起初少數民族的問題被視為是一國的內政問題,後來少數民族被迫害、人權被侵害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外國開始干涉這種少數民族的迫害,代表少數民族對其統治國要求保護或提出自決的要求。民族自決進一步的的具體化是由於列寧的理論以及一次大戰後美國總統威爾遜的提倡的結果。但在列寧及威爾遜剛開始鼓吹自決之時,民族自決是不具有法的拘束力的,僅僅可以視為一種政治上的國際關切而已。而自決剛剛被寫入聯合國憲章時,也只被當成是一種原則性規定來看待。

時至今日,自決已經變成一種基本權利了。這種自決權的確立是經過1960年聯合國通過反殖民宣言,宣示每個殖民地住民應該有自己決定如何與被誰統治的權利,自決原則就在去殖民地脫離母國的的趨勢中被聯合國適用再適用。再加上各國的實踐趨向肯定這種權利以及國際法院發表肯定民族自決是國際法上的權利的諮詢性意見,至此人民自決成為一種普遍的人權而被世人所接受。至於現在將此種權利稱為「人民自決」則是為了與「民族自決」的「民族」概念區別,因為「人民」自決的概念比「民族」自決要來的廣,指的是一種「非自主自治領土上人民自主決定的權利」,自決的結果僅對政治地位發生效果。例如:陳隆志教授就採用這種說法。

在實際的例子上,我們可以發現自決確實成了解決一次大戰後民族與民族、國家與國家間領土糾紛的指導原則,也是二次大戰後許多殖民地脫離其宗主國的主要依據。被視為聯合國所有組織中成就最高的託管理事會(T.C),目的就是在協助世界上的非自治領土透過託管協助,依人民自決達成獨立。因此,所謂「人民自決」只是台獨份子用來鼓吹台灣獨立的一種宣傳,或是大中國主義者所認為的自決權是西方用來分裂中國的招數這樣的說法,其實都是不正確的。